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人”)作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
“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48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数量 223,491,752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351.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 790.7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560.24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
(2023)0100073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收到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80,901.00 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已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914,983,936 股增加
至 1,138,475,688 股。
(二)本次发行后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至本意见出具日期间,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454,489,08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 14 名发行对
象,上述股东均承诺:同意本次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
定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也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未
发生公司为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股) (股)
所持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股) (股)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物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
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12,888,453 312,888,453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60,320,693 79.12% +312,888,453 1,573,209,146 98.76%
总股本 1,592,964,774 100.00% - 1,592,964,774 100.00%
注: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出具
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保荐人对福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志伟 王 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