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作为深
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威迈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9,637,665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31,319,47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
其中战略配售股东 5 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 7,151,23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公司股本总数的 36.18%。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合计为 21 名,限售期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
股所作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首发限售股东所作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友良先生、胡锦桥女士、李秋建女士、洪从树先生、韩广
斌先生、孙一藻先生、万斌龙先生和黎宇菁女士,机构股东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已更名为“新余同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扬州尚颀三期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尚颀德
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股份
锁定出具承诺: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先生、胡锦桥女士、深圳市同晟金源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已更名为“新余同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
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本人/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低金额(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
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本
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东所作承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西安中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证券资管-中信银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59,457,493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37.8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股东名称 量(单位: 数量(单位:
号 本比例 (单位:
股) 股)
(%) 股)
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新余
同晟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宁波丰图汇
瑞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广州广
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广
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兴业银行-国泰君安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股东名称 量(单位: 数量(单位:
号 本比例 (单位:
股) 股)
(%) 股)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浙江富浙
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
金(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中信银行-国泰君安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159,457,493 37.88 159,457,493 0
注: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现已
更名为“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同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59,457,493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