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 师 (上 海 冫事务所
关于
河南瑞 贝卡发 制 品股份有 限公司
zO叨 年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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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 %8号 嘉地中心 z3ˉ 25层 邮编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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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四年七月
国浩律 师 (⊥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
zO24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河 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国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 ” “ ”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河南瑞贝卡发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
“ ”
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
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m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 声明如下 :
(一 )本 所律师是依据 《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
公司法》《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 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
实 ,就 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
(二 )本 所律师 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 )公 司向本所律师保证 ,其 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 、完整 、准确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 言,不 存在任何虚
假 、遗漏或隐瞒 ;递 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 ,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
(五 )对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
文件 、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
(六 )本 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 、财
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 ,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i(上
国浩律师 海)事 务所 法律意兜书
为÷个整体,不 应单独使用,且 本
(七 )本 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
、)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旧的使用∫
(丿 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 .
∷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⒛24年 7月 3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
召开 ⒛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 定于 2024年 7月 19日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于 2m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呐 。
sse。 com。 Gn)、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载 明
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该通知 ,公 司于 ⒛24年 7月 19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董事会于 2陇 4年 7月 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咖 。sse。 ∞m。 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全部提案的
具体 内容 。
l。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 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采 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 15ˉ 9⒓ 5,
⒐30ˉ 11:30,13:00ˉ 15:O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 ⒐15ˉ 15:00。 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
现场会议于 2咙 4年 7月 19日 14:30在 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号 科
技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召 开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会
议 由董事长郑文青女士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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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1,9B5,440股 。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
的投票统计结果 ,通 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名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弱 1,516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110%。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上 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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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中,无 特别决议议案 ;议 案 1、 2、 4、 5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不存在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验 ,以 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不 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 、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
四、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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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迸行 了单独计票 :且 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苯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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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 法律懑见书 .
(本 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关于河南瑞 贝卡发制晶股份有
限公司⒛z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慧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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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 4年 7月 19日 出具,正 本一式三份∷
国浩律师 (上
负责人 : 徐 经办律师: 姚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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