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4-092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单元办公 5002。
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64,604,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03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6,842,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
份 16,9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093,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444,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