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开始,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12 人,代
表股份 31,624,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23,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8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200,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7,087,31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08%。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039,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75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4,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077,312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任星宇律师、古洋洋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