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9 22: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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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4-084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5        -      2024/7/26     2024/7/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
司总股本为 432,263,32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 4,463,29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
配的股本数为 427,800,035 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11,228,009.10 元(含税)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27,800,035×0.26)÷432,263,327≈0.2573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7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5          -      2024/7/26    2024/7/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陈小琴两名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对
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3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问题如有疑问,请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0575299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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