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董事
会授权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规
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要切
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
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二)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法定的治理主体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
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五)制订公司重大的投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
作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高于 5,000 万)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上市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
等;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审
议或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全面风险管
理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审核或批准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事项,预算外担保事项;
(十九)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实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事项:
(一)一定额度以下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全级次子公司
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退出等交易事项;
(二)一定额度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三)注册资本 5,000 万以内(含 5,000 万)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授权事项清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决策事项,除法律法规、行政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须由董事会决策的,按照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制度规范授权,并应制定授权决策事项清单,明确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
具体事项、行权要求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动态
调整清单内容,不断优化完善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授权背景、
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
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
总经理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
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
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
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
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授权对象应
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
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事项进行统一变更,也可以根据需要
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
整或收回: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
他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
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
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变更方案一般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七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
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
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
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负有监督责任。董事会负
责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
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
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控范围。
董事会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有权对违规行权主要
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
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授权对象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
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行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
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相关执行部门及授权对
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二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
形之一,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出异议投弃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
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
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上述交易是指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全级次子公司增资
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退出等交易。上述交易种类的界定、交易额及相关财务
指标的具体计算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
易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注册资本 5,000 万以内(含 5,000 万)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的职
权;
五、董事会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