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恒申美
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申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对恒申新材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新材料”)因投资
建设“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 15 年,美达新材料
本次贷款主要用于“高性能聚酰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建设。为保障美达新材料
资金需求及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为美达新材料此次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并拟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作
为抵押。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为
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
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授权经
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被担保 担保额度占
是否
方最近 截至目前 2024 年度 公司最近一
担保方持 为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一年资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期经审计净
股比例 联方
产负债 (万元) (万元) 资产比例
担保
率 (%)
恒申新材
美达新材
及下属子 100% 0.10% 0.00 200,000.00 158.75% 否
料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美达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郭敏
营业期限:2023 年 6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服饰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 11 号
股权结构:美达新材料为恒申新材 100%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704.71 19,543.17
负债总额 19.00 14.78
净资产 19,685.71 19,528.39
资产负债率 0.10% 0.08%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314.29 -157.32
净利润 -314.29 -157.32
四、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
根据实际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等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将不超过本
次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期限。
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控制
公司财务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事项获得批准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额为 60,661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8.15%。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
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审议意见
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董事会意见
经对美达新材料的资产质量、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公
司董事会认为:美达新材料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事宜有利于保障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提高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美达新材料申请项目贷
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不涉及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美达新材料的资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
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对被担保对象生产经
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管控力,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需求,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申新材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
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恒申新材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全资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鸿 杨 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