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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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
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
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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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2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3,30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2%。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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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对7个子议案逐项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
同意134,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2%;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205%;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7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4,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2%;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205%;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7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4,0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36%;反对8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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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841%;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159%;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金总额
同意134,0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36%;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841%;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159%;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4,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2%;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205%;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7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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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34,0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36%;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841%;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159%;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34,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2%;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205%;反对82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7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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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邵森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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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