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8 2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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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
共分配现金股利 14,040,177.40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
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
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562,198,59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送
红股。综上,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040,177.4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实际分派的
每股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5 元/股。
   因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送红股,故公司流通
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61,607,096×0.025)÷562,198,596≈0.02497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497)÷(1+0)=前收盘价格-0.02497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吴佩芳女士、杨铠璘女士、释加才让先生以及上海九太方和信息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
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393926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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