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 89,307,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40%。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共计 5 人,代表 公司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数 2,052,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投资品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07,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张之玥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