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8 18:19: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 89,307,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40%。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及股 东代表 共计 5 人,代表 公司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数 2,052,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投资品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07,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2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张之玥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沪宁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