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普智能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
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以下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自然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
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风险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五条 重要会议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第 1 项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上述第 5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时报告。
(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
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
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
高者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公司控股
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使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
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
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三) 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以不同标准计算成交额:
基础;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
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包括:
(二)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三)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除外);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各项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三)项第 1、2 项的
规定。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上;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制表决权;
第十条 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项: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者出现重大纠纷;
第十二条 其他风险事项: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管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
报告的信息。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
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当日收盘后告知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
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的接收人,对内部信息进
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
定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重大信息内部接收人接收、
收集、整理、处理内部信息,提供相应权限,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
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及时报告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第三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情况介绍等支持性文件。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
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
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
评、警告、扣除奖金、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
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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