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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