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8 证券简称:长春一东 公告编号:2024-020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1,516,4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245,493.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等相关规定,公司暂不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含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人民币。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27 元人民币。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人民币(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5158570
特此公告。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