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 关于“孩王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7 21: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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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78        证券简称:孩子王         公告编号:2024-089
债券代码:123208        债券简称:孩王转债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孩王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孩王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3 元(含税)。
   “孩王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
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8 号)同意,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1,039.0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03,900.00 万元。根据《孩
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支付“孩王转债”
的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
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
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为“孩王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0.3%,即每 10 张
“孩王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3.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1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总部
  咨询联系人:戴璐
  咨询电话:025-52170981
  邮箱:ir@haiziwang.com
  特此公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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