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董事会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7 2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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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
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二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
使其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风
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如不再任公司董事,则同时不再任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四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领导和推进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建
设,建立健全风险与合规管理架构、制度和运作机制,指导、监督和评价风险与
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和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战略、中长期规划,明确风
险与合规管理目标;
  (二)组织和指导建立、优化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
度,持续完善风险与合规管理体系;
  (三)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汇报,审阅、批准风险、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报告;
  (四)组织和指导重大、重要风险事件、合规事件的应对处理;
  (五)指导、监督、评价公司的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检查公司风险管控、
合规遵从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合规等管理工作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司设法律与合规部,为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法律与合
规部向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
责成董事会办公室)承担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机构、顾问提供风险与合规管
理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风险与合
规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召开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前,由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确定会
议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由召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
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主持或不能主持
的,与会委员可推举 1 名委员主持。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委员能进行交流的
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意见,
交予召集人并在 1 名委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主持人(或责成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
任。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风险与合规委员
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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