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17 17: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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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
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
真、邮资已付的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
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审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
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和信息,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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