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7-17 17: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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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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