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24—030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的31.4169%(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21,506,508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165,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数446,428,39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1.405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45,848,9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33%。
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875,7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0945%,占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5.57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袁梦莹律师、刘乾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