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6 2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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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
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拥有能够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
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资料、根据公司选聘
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收集对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等。
  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
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财务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审计部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
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
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向董事
会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根据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等文件),聘期一年。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
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
行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
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等文件)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或提出辞聘的;
  (五)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 8 年(除因业务需要继续聘用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除外);
  (六)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七)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
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如原聘会计师事务所
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且其资格存续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相关
公告,说明是否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如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后不再存续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当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或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将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的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
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国家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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