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证券之星 2024-07-16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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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鸿富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
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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