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
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
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