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

证券之星 2024-07-16 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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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可以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二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五
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
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
邮寄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
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
录。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安排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
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
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授权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
容适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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