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6 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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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675,6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30.801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1 户。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36,8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10,2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 147,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股票数量为 34,902,74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43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完成了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最终完成授予登记的人
数为 50 人,数量为 1,291,400 股,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9 日。授予登记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48,291,40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申请日,公司未发生因回购注销、派
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总股本为 148,291,400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8012%,股权激励限售股 1,29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1 名,分别是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
何新、覃洪兵、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以下承诺:
   (一)股东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
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承诺: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
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
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
 (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股东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钟毅、何新、莫海
量、李嘉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吴广意、覃洪兵、费卫东、单梅、邓勇杰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
股份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有关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通数量
       合计                 45,675,600        45,675,600          17,453,85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雷翔担任公司董事长、莫海量担任公司董
事及总经理、赵成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吴广意、钟毅、邓勇杰、李嘉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何新于 2023 年 2 月 7 日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原定
任期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将继续遵
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数(+,-)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二、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其中:首发
前限售股
   高管
锁定股
   股权
激励限售股
合计      148,291,400   100%          -        148,291,40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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