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 18.11%股份的股东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再次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宜兴
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汤兴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临时提
案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50,471,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38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38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50,38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38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四:《关于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6,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7%;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五:《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382,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到议案六、
议案八到议案十、议案十二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一到议案六、议案九、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议案十二、议案十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
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
等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王恺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恺
王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