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5 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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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4-038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简称“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为 14.02 元。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根据公司《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
议案》,达到触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中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计划
使用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31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履行稳定股
价的相关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公司计划另行使用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 万元
(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以上合称“本次回购”):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份将
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及时办
理公司的减资程序;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万元(含)且不超过 2,310 万元(含)。其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
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信心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
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02 元/股(含);针对公
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9.23 元/股(含)。前述回购价格上限未超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150%。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14.02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4,122 股至
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
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9.23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 520,020 股至 1,040,04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2,963,178
股的比例为 0.2332%至 0.4665%。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
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的回购,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
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
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存在回购实施
期间内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而触发该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等情况,导致用于履
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未能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3)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
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事
项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并作出了
相关承诺,公司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相关主要内容如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
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
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
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
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
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
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山东海科
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录二”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和承诺”。
简称“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为 14.02 元。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根据公司《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
议案》,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全
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并及时办理公司的减资程序。
的回购
   鉴于公司目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024 年 7
月 11 日收盘价为 12.53 元/股,低于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
净资产 13.76 元/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为根据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计算)。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促
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拟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
规则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
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4.02 元;公司目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024 年 7 月 11 日收盘价为 12.53 元/股,低于
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 13.76 元/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为根据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计算)。符合
《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之日在触发上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
  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人民币 14.02 元/股(含);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
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内,综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
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310
万元(含),其中,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的资
金总额不低于 160 万元(含)且不超过 310 万元(含);针对公司基
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
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
准。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东权益所必需。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回购的
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
份,并及时办理公司的减资程序;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1)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14.02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4,122 股至
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
行的回购: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9.23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 520,020 股至 1,040,04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22,963,178
股的比例为 0.2332%至 0.4665%。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
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如果触及以下条件,
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或中止:(1)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
诺,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上述金额时,则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
日起提前届满;(3)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的回购,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针对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的回购,在本次回购价格上
限 14.02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10 万
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221,112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的 0.0992%;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60 万元(含)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14,122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512%。
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针对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
回购,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9.23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1,040,040 股,约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665%;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份总数为 520,02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332%。具
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公司用于履行稳定股价承诺进行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全部注销;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进行回购的股份如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
化,若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
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上限)                 回购后(下限)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一、限售条
件流通股/非                61.9716%                62.3241%                62.1483%
 流通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
施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
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734,915.80
万元,货币资金 106,136.6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购资金 2,31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的 0.3143%、货币资金的 2.17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0.753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
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
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
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
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予以注销。
的回购,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
据相关回购规则或监管指引要求予以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
施完成之后 3 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
销。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十一)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
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
确定具体的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
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授权、签署、执
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合约等;
  (4)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需的其他事
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程序
  董事会审议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经全体董事出席并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的风险;
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
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购期间内触发回购停止条件而未达到回购下限等无法顺利实施的风
险;
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依法予以注销;针对公司基于
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的全部股
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公司
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 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
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针对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存在债权
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综上所述,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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