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23061 债券简称:航新转债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新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航新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
为 18.00 元(含税);
三年为 1.2%,第四年为 1.8%,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在 2024 年 7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2024 年 7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新科
技”)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 万张
(债券简称:“航新转债”、债券代码:123061),根据《广州航新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
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支付
“航新转债”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
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 航新转债基本情况
月 21 日;
月 21 日。
第一年为 0.5%,第二年为 0.8%,
第三年为 1.2%,第四年为 1.8%,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1)本次付息是“航新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
具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
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4)100186】),公司主体信用
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航新转债”的债
券信用等级为 A。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次付息为“航新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息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航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对于持有“航
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对于持有
“航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其他
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航新
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
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
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联系人: 胡珺
电话:020-66350978
传真:020-66354007
电子邮箱:securities@hangxin.com
八、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
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