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该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之
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规范
运作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独立董
事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到相关下属子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与
评估。
党群综合服务部对上述事项作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参
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室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书面通知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 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
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