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 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15 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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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除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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