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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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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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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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现行有效
的《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邦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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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 6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家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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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1,338,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644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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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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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72,90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1%;反对 165,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关联股东
已经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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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