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1 证券简称:歌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司电声园一期综合楼A1会议室
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2024年7月15日下
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814,220,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5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
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333,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6%;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2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64,803,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2%。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征集人姜付秀先生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01,279,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01,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03%;反对8,593,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4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73,38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969,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23%;反对40,82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2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表决结果:同意783,07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5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019%;反对31,14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律师、高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及《暂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
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