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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82 号
致: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4 年 6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媒体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 16 号
汇金大厦 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42,500 股。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7,510,149 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23,581 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鉴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均
系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952,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23,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73,5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673,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7,952,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23,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