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 关于冠中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5 19: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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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2024年7月21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
每10张“冠中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月20日,票面利率为0.40%;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冠中转债”持
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7月19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青
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8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冠中转债”,债券代码“123207”。
  根据《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公司将于2024年7月22日支付“冠中转债”第一年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冠中转债基本情况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
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
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冠中转债”第一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票面利率为0.40%,本次付
息每10张“冠中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0元;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
税,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
得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冠中转债”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
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
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
  咨询联系人:张方杰
  咨询电话:0532-58820001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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