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5 1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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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和
总经理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
理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九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含 5%);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含 5%);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含 5%);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含 5%);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含 5%)。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执行董事会决议,
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二)维护公司财产权,追求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
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组织、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
  (四)着力分析研究公司业务领域所涉政策和信息,组织制定当
期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
能力;
  (五)推动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特点的标准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
控股企业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
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动力;
  (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
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
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机构,负责落实
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在《公司章程》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和
协调,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
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发布等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
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临时确定时间。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根
据会议需要,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制度,除会议纪要转发和约定会议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
随意向外泄露,对提供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要在会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存档或销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商议事项中,对于应当属于董事会、
股东大会权限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提醒总经理办公会议该事项应当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议
题收集、送审、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会议
纪要、决议,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分管副总经理可
提前向总经理或通过综合管理部提交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
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
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经理根据
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纳入会议议程的时间和顺序,由
综合管理部提前 2 天口头或书面通知有关人员,并发出会议通知。涉
及重要方案、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 5 天将通
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研究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决
策前,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详实的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目标的确立,执行计划的分工、考核、
奖惩办法;
  (二)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意向、评估报告、投资协议、等资
本运作的重大事项提出议案,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三)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经营计划重大调整的议案。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正常资金拨付外的其他大额资金的支出或调动;
  (六)涉及证监、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政策调整的应
对和执行等重大事项;
  (七)部署、总结阶段性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
  (八)公司所属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任免、员工薪
酬调整、福利待遇确定等;
  (九)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记录,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结论性意见等。
  会议记录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作为公司档案,每年应移交公司档案
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研究
讨论各项议案,并对各项议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就会议研究事项是否形成办公会纪要或书面
决议做出决定。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文稿整
理,经总经理审核后签发,必要时及时呈送董事长和相关董事。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由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
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就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
向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第五章 履职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董事会
决议,并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笔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事项;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可能对收益或资产产生重大
影响的;
  (四)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总经理休假、出国,较长时间出差;
  (六)对外捐赠执行情况;
  (七)其他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司应急管理制度,设立应急组织,就知识产
权、商业机密、内部控制、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自然灾害等方面可
能出现的重大影响的事件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
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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