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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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灵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将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00 号万银国际
大厦 27 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03,246,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71%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灵康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403,246,818 股同意,217,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前述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通过。在审议该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之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于潇健
经办律师:
陈启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