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5 证券简称:南模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304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两次回购方案,均已实施完
毕。自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77,963,5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调整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4 元(含税),
分配总额调整为 10,004,716.10 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
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除权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6,723,283×0.1304)÷77,963,513≈0.1283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83)÷(1+0)=
(前收盘价格-0.128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外,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0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0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
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7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812059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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