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2 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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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
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将前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分配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及调整至预留部分,其中调整至预留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40 万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0 人
调整为 155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50.00 万股调整为 947.60 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5.55 万股调整为 47.95 万股,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邹育兵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
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16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
股票、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前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首次授
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及调整至预留部分,其中调整至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50.00 万股调整为 947.6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45.55 万股调整为 47.95 万股。
   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首次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
价格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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