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新增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3,197.87
万元,其中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3,165.69 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
案件金额 32.18 万元。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中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
合计 3,190.16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7.71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目
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
事项的进展进行统计,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后续进展的仲裁或诉讼情况
原告/申 涉案金
序 被告/被申请仲裁 第三 案件进展
案件号 请仲裁方 案由 额(万
号 方/被上诉人 人 情况
/上诉人 元)
北京
塞力
(2023)鄂 0112 上海上荆商务咨询 斯川 保证合 5,702.4
号民初 5032 号 有限公司、李颖 凉慧 同纠纷 2
医科
技有
限公
司
(2024)鄂 1381 广水市第二人民医 合同纠 2,105.1
民初 556 号 院 纷 0
(2023)武仲受 武汉和睦康医疗管
借款纠
纷
号 张爱红、孙丹
(2023)鄂 0112 山西天利恒德医药 股权转
民初 11133 号 科技有限公司 让纠纷
湖北瑞圣
(2023)武仲受 销售代
弘医疗器 武汉奥申博科技有
材有限公 限公司
号 纠纷
司
(2023)武仲受 股权转
(2023)武仲受 黑龙江塞力斯医疗
借款纠
纷
凉劳人仲案
[2024]1 号 凉山塞力斯智慧医 劳动仲
/(2024)川 3401 疗科技有限公司 裁
民初 3308 号
(一)塞力医疗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颖保证合同纠纷(2023)鄂
本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出具(2024)鄂 01 民终 75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为加大追偿力度,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报案,并
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以下简称“刑事案件”)。
因本案涉及的 5,000 万元可能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关联,涉及刑事案
件。因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对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等待刑事案件
的事实调查清楚,有助于民事诉讼中更准确的认定事实。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
当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相关联时,应当先解决刑事问题,再处理民事纠纷。截至
目前,该案件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刑事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塞力医疗与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4)鄂 1381 民初 556 号
本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经调解
达成一致意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就
货款本金进行确认,并约定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分期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三)塞力医疗与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赵咸、张爱红、孙丹借款纠
纷(2023)武仲受字第 000005478 号
本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
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武汉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出具(2024)武仲调字
第 000002529 号调解书,双方就借款金额、利息和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
(四)塞力医疗与山西天利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23)鄂 0112
民初 11133 号
本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
鄂 0113 民初 1113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山西天利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
全部反诉请求的决定,撤销驳回塞力医疗全部诉讼请求的决定,山西天利恒德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塞力医疗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五)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
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 000003703 号
本案已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4 年 3 月 15 日
出具(2024)武仲裁字第 000001649 号裁决书,裁定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向
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奖励及违约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鄂 01 执 1340 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依法冻结并扣划
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425,858.44 元,扣除本案执行费
二、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被申请
序 原告/申请仲裁 第三 涉案金额
案件号 仲裁方/被上 案由 案件阶段
号 方/上诉人 人 (万元)
诉人
津东丽劳人仲案 天津信诺恒宏
号 公司
(2024)武仲受宇 湖北汇深医药
第 000001756 号 有限公司
阿克苏咏林瑞
(2024)新 2925 新和县人民医
民初 1008 号 院
限公司
上海塞力斯 侵害作品
(2024)沪 0113 民 医学检验实 信息网络
初 13444 号 验室有限公 传播权纠
图片有限公司
司 纷
武汉立川医
(2024)鄂 0105 民 买卖合同
初 5154 号 纠纷
公司
损害公司
(2024)鲁 0103
民初 9435 号
纠纷
天津
信诺
恒宏
(2024)鄂 0112 天津市第一 买卖合同
民初 6520 号 医院 纠纷
科技
有限
公司
证券虚假
诉前调 249 号 纠纷
(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2024)武仲受字第 000001756 号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汇深医药有限公司
(1)事实及理由
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6.5%,2021 年 7 月 19 日到期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
期限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约定延展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
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
(2)请求
①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 元;
②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494,000 元;
③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5,016.67 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3)财产保全进展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出具(2024)鄂 0111 财保 2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2,539,016.67 元或其他等值
财产。
(二)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2024)
新 2925 民初 1008 号
原告: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新和县人民医院
(1)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 2020 年 8 月依法参与了由阿克苏药品集散服务中心举行的医疗防护
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2020 年 8 月 23 日,阿克苏药品集散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
中标通知书[编号为:YPJSZX(2020)第 6 号],确定原告为本次采购货物的供货商,
中标总价为 25,759,000 元。
《医疗防护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 25,759,000 元的医疗
防护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时充分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期和交货地点,保质保量地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被告亦向原告出
具了所有货物的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
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即 10,303,600 元;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 30%,即 7,727,700 元;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金
额的 30%,即 7,727,700 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 6,876,315 元
货款,剩余 18,882,685 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另
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 18,882,685 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75,900 元;
③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立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2024)鄂 0105 民初 5154 号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立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事实及理由
告向原告销售货物,原告向医院提供集约化服务。2022 年 7 月 18 日,原告向被
告发出采购订单并全额支付订单款项 265,000 元,被告未能按约定发出全部货物,
且对已发货物同意做退货处理。2023 年 6 月至 7 月,原告又向被告采购一批货
物,经协商一致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前期款项进行抵扣,抵扣完成后尚余
元货款,且双方未再继续合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退还款项,故提起诉
讼。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物预付款 235,292.50 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9,454.41 元;
③判令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3)诉讼进展
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相关被
告及责任人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万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4)
鲁 0103 民初 9435 号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邵万秋
(1)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协商成立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东医疗”),原告持股 51%,被告持股 49%,2021 年 1 月原告依约向
山东医疗转入 510 万注册资本,被告于 2021 年 2 月、4 月以借支的名义从山东
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走 5,037,760 元。此后山东医疗一直由被告运营管理,因山
东医疗一直无业务开展,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于 2023 年 1 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山东医疗,2023 年 8 月山东医疗清算完成并完成注销登记。在山东医疗清
算完成后,公司在清理山东医疗公司账目资料时发现被告在任职期间,存在大量
虚构交易、关联交易及不合理的账目支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的损失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塞力斯医疗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损失的资金
占用利息损失 131,518 元;
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④判令被告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五)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4)
鄂 0112 民初 6520 号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第一医院
第三人:天津信诺恒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全资子公司)
(1)事实及理由
人代表原告根据协议约定的模式为被告提供医学检验试剂类集采集配及供应链
延伸服务,且约定违约条款。协议订立后,原告及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被告一直未按时足额支付协议款项,经双方询证核对,最终确认被告拖欠金额未
(2)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2,845,292.40 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2,810.51 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98,431.53 元;
④判令本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六)杨化兰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4)鄂 01 民诉前调 249 号
原告:杨化兰
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
证券虚假陈述
(2)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49,044.6 元、佣金 49.04 元、印花税
②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自行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撤诉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
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