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爱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9,051,0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5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4,637,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36.7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3,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8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426,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5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8,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5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表决结果:同意 338,647,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3,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46%。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2,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8,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185%。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