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
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85
人调整为 182 人,对应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
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68.9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
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0.15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李映红、胡宗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