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2027 年日常关联交易
及年度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持续性关联(连)交易续展及 2025-2027 年度上限申
请的议案》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尚需
提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遵
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均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于2024年
架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通信资源租用协议、IT服务框架协议、后勤服务框
架协议、物资采购框架协议、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
议、互联网应用渠道服务框架协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框架协议和融资租赁框架
协议。有效期由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司与电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电子
商务”)于2024年7月12日签署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由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分别与公司、电信集团、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服”)、新
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文化”)、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于2024年7月12日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由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持续性关联(连)交易续展及2025-2027年度上限申请的议案》、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上关联董
事柯瑞文、刘桂清、唐珂、李英辉、李峻按相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公
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均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相关建议年度上限
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公
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均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相关建议年度上限
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公司监事会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涉及的关联
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公开、公允、
公正的原则,均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信集团持有本公司58,476,519,174股A股股份,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63.9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电信集团(含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其与本公司(含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各关联交易协议项下的交
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均需遵守披露及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亦是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本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
持续关连交易。
此外,本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由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根据各建议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
分别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载列的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
准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相关意见;由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贷款服务,
因是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不会就有关贷款以本集团的资产作抵押,
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条,该等贷款服务获豁免遵守一切申报、公告、年
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由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的服务
费用之年度上限的各适用百分比率预计均低于0.1%,故有关其他金融服务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获豁免遵守一切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为免生疑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由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存款
服务需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但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财务公司与公
司之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之任何交易不需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综上,本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关联股东电信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就该议案回避
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以下为过往两个财政年度及 2024 年 1-5 月期间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历
史数据,以及 2022-2024 年度的预计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前次预计金额上限 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与
日常关联交 关联
易 方
上限 上限 度上限 度 度 5月 异原因
集中服务收 电信 原协议项下
入 集团 的预计金额
集中服务支 电信 与实际发生
出 集团 金额存在差
网间互联结 电信 异的主要原
算收入 集团 因是本公司
网间互联结 电信 预计的关联
算支出 集团 交易额度是
房屋及土地 根据双方可
电信
使用权租赁 1.00 1.20 1.20 0.51 0.60 0.10 能发生业务
集团
收入 的上限金额
房屋及土地 确定,而关
电信
使用权租赁 12.80 18.00 21.50 11.99 14.81 4.11 联方与本公
集团
支出 司之间的相
其中:一年 关服务属于
电信
以内租赁费 7.60 10.00 11.50 7.15 7.79 2.73 非独家服
集团
用 务,实际业
使用 务开展过程
电信 中本公司和
权资产及租 5.20 8.00 10.00 4.84 7.02 1.38
集团 关联方均根
赁负债利息
电信 据市场原则
商标许可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比价确定交
集团
易,具有不
通信资源租 电信
用 集团
IT 接受服 电信 致实际发生
务 集团 额与预计金
电信 额存在差
IT 提供服务 21.00 60.00 77.00 19.44 22.94 8.71
集团 异。 前次
电信 日常关联交
后勤服务 52.00 55.00 58.00 43.40 45.26 14.89
集团 易实际发生
物资采购支 电信 额未超过预
出 集团 计额度,符
物资采购收 电信 合本公司实
入 集团 际生产经营
工程设计施 电信 情况和未来
工服务 集团 发展需要,
末梢电信服 电信 交易根据市
务 集团 场原则定
互联网应用 电信 价,公允、
渠道服务 集团
知识产权许 电信 损害本公司
可 集团
的利益。
融资租赁服 电信
务 集团
支付与数字 天翼
金融业务相 电子 14.50 15.00 15.50 10.68 9.94 3.86
关服务 商务
金融服务- 电信
存款服务 集团
金融服务- 本公
存款服务 司
金融服务- 中通
存款服务 服
金融服务- 国脉
存款服务 文化
金融服务- 辰安
存款服务 科技
金融服务- 电信
贷款服务 集团
金融服务- 中通
贷款服务 服
金融服务- 国脉
贷款服务 文化
金融服务- 辰安
贷款服务 科技
金融服务-
电信
其他金融服 0.40 0.40 0.40 0.00 0.00 0.00
集团
务
金融服务-
中通
其他金融服 0.14 0.14 0.14 0.00 0.00 0.00
服
务
金融服务-
国脉
其他金融服 0.10 0.10 0.10 0.00 0.00 0.00
文化
务
金融服务-
辰安
其他金融服 0.10 0.10 0.10 0.00 0.00 0.00
科技
务
合计 - 1,911.14 2,110.24 2,261.34 1,302.39 1,495.98 987.59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以下为各协议项下分别预计的2025-2027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本次预计金额与
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方 前次发生差异原
上限 上限 上限
因
持续深入实施云
集中服务收入 电信集团 57.00 62.00 67.00
改数转战略,科
集中服务支出 电信集团 15.00 16.00 17.00 技创新导向,基
网间互联结算收 础业务和新兴业
电信集团 0.74 0.78 0.82
入 务双轮驱动,精
网间互联结算支 准优化投资结
电信集团 1.80 1.90 2.00 构,持续重点发
出
展产业数字化和
房屋及土地使用
电信集团 1.30 1.40 1.50 战略新兴业务,
权租赁收入
深化数字信息基
房屋及土地使用 础设施转型升
电信集团 22.50 27.50 28.00
权租赁支出 级。
其中:一年以内
电信集团 12.00 12.50 13.00
租赁费用
使用权资
产及租赁负债利 电信集团 10.50 15.00 15.00
息
商标许可 电信集团 0.00 0.00 0.00
通信资源租用 电信集团 8.20 8.60 9.00
IT 接受服务 电信集团 130.00 160.00 190.00
IT 提供服务 电信集团 60.00 80.00 100.00
后勤服务 电信集团 62.00 66.00 70.00
物资采购支出 电信集团 67.00 73.00 79.00
物资采购收入 电信集团 78.00 84.00 90.00
工程设计施工服
电信集团 260.00 270.00 280.00
务
末梢电信服务 电信集团 290.00 295.00 313.00
互联网应用渠道
电信集团 0.62 0.65 0.68
服务
知识产权许可 电信集团 1.00 1.00 1.00
融资租赁服务 电信集团 140.00 160.00 175.00
支付与数字金融 天翼电子
业务相关服务 商务
金融服务-存款
电信集团 220.00 220.00 220.00
服务
金融服务-存款
本公司 600.00 600.00 600.00
服务
金融服务-存款
中通服 125.00 125.00 125.00
服务
金融服务-存款
国脉文化 15.00 15.00 15.00
服务
金融服务-存款
辰安科技 10.00 11.00 12.00
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
电信集团 150.00 150.00 150.00
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
中通服 10.00 10.00 10.00
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
国脉文化 15.00 15.00 15.00
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
辰安科技 8.00 9.00 10.00
服务
金融服务-其他
电信集团 0.40 0.40 0.40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其他
中通服 0.14 0.14 0.14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其他
国脉文化 0.10 0.10 0.10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其他
辰安科技 0.10 0.10 0.10
金融服务
合计 - 2,365.90 2,480.87 2,599.44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电信集团
电信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7707H,成立于1995年4月27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柯瑞文,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1号,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业务范围见许可证);增值电信业
务(具体业务范围见许可证);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连锁经营;经营
本集团公司及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承包境外
电信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设计施工、设备生产与销售、广告、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承
办展览展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电信集团总资产人民币
电信集团持有本公司58,476,519,174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3.90%,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电信集团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
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天翼电子商务
天翼电子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9452589B,成立于2011年3月
门外大街31号4层429D,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
技术开发与转让、金融信息服务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222.34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7.77亿元,2023年度净利润人民币-1.03亿元。
电信集团持有天翼电子商务约94.43%的股份,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本
公司的关联法人。
天翼电子商务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
务,为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
力。
(三)中通服
中通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186,成立于2006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9.2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闫栋,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联网与IT等行业为代表的国内非电信运营商集团客户和海外客户提供电信基建
服务、业务流程外判服务,以及应用、内容及其他服务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人民币1,218.1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36.92亿元,2023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电信集团持有中通服约48.99%的已发行股份,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本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中通服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交
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国脉文化
国脉文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439M,成立于1992年4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7.9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伟,住所为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4、
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54.3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4.45亿元,
电信集团持有国脉文化约51.16%的已发行股份,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脉文化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
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辰安科技
辰安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33053A,成立于2005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3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郑家升,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与消防、安全文教、海外公共安全等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
电信集团持有辰安科技约18.68%的已发行股份,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辰安科技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
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六)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于2019年1月8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GMFHX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亿元,法定
代表人为李英辉,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八层。主营业务为向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
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
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
承兑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665.68亿元,净资产人民币54.31
亿元,2023年度净利润人民币2.27亿元。
本公司持有财务公司70%股份,财务公司属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的本
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亦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财务公司与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
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集中服务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集中服务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集中服务协议,集中服务包括由本集团向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
的大客户服务、网管服务、业务支撑服务等管理及运营服务,以及双方共同使用
国际设施等。
本集团与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因提供大客户服务、网管服务、业务支撑
服务等管理及运营服务所发生的总成本按双方的收入比例分摊。双方共同使用第
三方国际设施以及接受第三方服务的维护恢复费用等以及双方共同使用电信集
团及/或其联系人国际设施的使用费按双方各自的国际及港澳台话音来去话务量
除以双方的国际及港澳台话音来去话务总量的比例摊分。使用第三方国际设施以
及接受第三方服务的维护恢复费用等由每年实际发生费用确定。双方共同使用电
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国际设施的使用费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市场价
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
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二)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期限
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协议双方同意实现双方各类电信网之间的互联。
网间结算的标准及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公用电
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通知》(信部电[2003]454 号)的规定执
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有关结算的规定或出台新的结算规定,
经双方确认后,直接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
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本集团与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
相互租赁房屋和/或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租赁物业”),以用作依法从事业务
经营活动。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租赁物业租金是由双方基于市场价
格协商而定。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租金价格:独
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或邻近租赁
物业租金的价格。
(四)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期限由
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许可本集团使用电信集团
及/或其联系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并领有商标
注册证的商标和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正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中标志。
在协议有效期内,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不向本集团收取任何商标的使用
许可费。
(五)通信资源租用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通信资源租用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通信资源租用协议,本集团租用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拥有的相关通
信资源,包括传输网通信资源、无线网通信资源、有线接入网通信资源等。
本集团租用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通信资源的租用费,以年度折旧金额为
基础并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本集团对其租用的通信资源依据双方确
认的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该等维护服务费用由本集团承担。
(六)IT 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 IT 服务框架协议,期限由
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与本集团可相互提供若干 IT 服务,例如办公室自动
化、软件测试、网络升级、新业务的研究和开发、支持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等。
本集团与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按照 IT 服务框架协议向对方提供服务,其
费用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
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
品或服务的价格。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招投标程序,此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定
价和/或收费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相关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如果电信集团及/
或其联系人提供服务的条款和条件至少与独立第三方的投标者的条件同等优厚,
则本集团可以选择将投标授予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
(七)后勤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后勤服务框架协议,期限由
根据后勤服务框架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文化、教育、
物业管理、车辆服务、医疗服务、酒店及会议服务、小区和卫生服务等。
后勤服务框架协议中有关后勤服务的定价按照下列定价:
(1)市场价格:市
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
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如没有或
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
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合理利润将根据内部措施按公平原则磋商。
(八)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物资采购框架协议,期限由
根据物资采购框架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与本集团可相互提供物资
采购服务,包括进口电信物资、国内电信物资、国内非电信物资的采购、销售自
产电信物资、转售购买的第三方设备,投标管理、技术规格审核、仓储和运输及
安装服务等。
若提供物资采购代理服务,其费用以佣金形式支付:
(1)就采购进口电信物
资而言,采购服务的佣金最高为合同价的 1%;
(2)就采购国内电信物资及国内非
电信物资而言,采购服务的佣金最高为合同价的 3%。
除物资采购代理服务外其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
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
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如没有或无法确定
市场价格,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
润而确定的价格。合理利润将根据内部措施按公平原则磋商。
(九)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
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为本集团提供工
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服务费用参照市场价格厘定。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
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
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根据适用法律,对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工程设
计或工程监理项目,或任何一个价值超过人民币 400 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应以
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相关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如果协议有效期
内,中国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等标准进行修改的,则按
经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期限
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若干末
梢电信服务,如安装电话、住宅电话线、住宅电话线维修、客户服务、电信终端
设备、空调、电话亭、消防设备的维护、电话卡制作、代销、代收电话费用等。
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所涉服务的费用按以下基准计算:
(1)市场价格:市
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
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如没有或
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
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合理利润将根据内部措施按公平原则磋商。
(十一)互联网应用渠道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互联网应用渠道服务框架协
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互联网应用渠道服务框架协议,本集团向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
互联网应用的渠道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通信通道和应用支撑平台、提供
代计与代扣费服务、配合进行营销宣传、开展客服工作等。
互联网应用渠道服务框架协议所涉服务的费用按以下基准计算:
(1)市场价
格: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
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如
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
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合理利润将根据内部措施按公平原则磋商。
(十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框架协议,期
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框架协议,本集团与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相互
授予许可知识产权(不包括商标)的使用权。
具体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基于市场价协商确定。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
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
中提供相同或类似或邻近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本协
议项下的许可使用费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
照合理成本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
(十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电信集团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电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
务,包括售后回租、直接租赁等各项融资租赁服务及相关融资租赁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服务的定价原则为:电信集团及/或其联
系人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
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照本集团主要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向本集
团提供同种类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
行,且所收取手续费标准将等于或低于本集团主要合作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十四)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天翼电子商务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
关服务框架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天翼电子商务及其附属公司向
本集团提供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本集团用户充值缴
费服务及 11888 卡等充值付费卡发行运营、结算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移动电
话支付服务;银行卡收单、条形码支付服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服务;账单支付
及其他聚合支付能力服务;本集团用户支付体系建设与维护服务;相关监管机构
许可或备案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服务;及为实现前述服务提供
的基础能力及系统的建设、运营、拓展和维护等服务。
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所涉服务的费用按以下基准计算:
(1)
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的价格:独立第三
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2)如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则按协议价定价。协议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
加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合理利润将根据内部措施按公平原则
磋商。
(3)如遇发布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如遇发
布政府指导价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定价和/或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是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
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十五)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中电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
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电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可以向本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吸收存款;
(2) 办理贷款;
(3) 办理票据贴现;
(4) 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5) 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
(6) 办理票据承兑;
(7) 办理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 金融监管总局许可的其他服务。
上述第(7)项至第(8)项服务须于协议生效后,且财务公司获得金融监管
总局批准其从事该等业务后方可提供。
(1)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本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本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本
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
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等于或高于本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
财务公司吸收本集团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期
限同种类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2)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
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本集团主要合
作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的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
现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
利率将等于或低于本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本集团
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期限同
种类贷款、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上述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不要求本集团以其任何资
产或安排其他方式为该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提供担保。
(3)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将向本集团提供中电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与收付、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票据承兑等除存款、贷款及票据贴现以外的其
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照本集
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
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将等于或低于本集团主
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所收取的费用标准应与财务
公司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其他成员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相同。
就中电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各项具体交易而
言,在同等条件下,本集团原则上应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若本集团认为合
适且对其有利,本集团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本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金
融服务提供商。
(十六)财务公司与电信集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电信集团与财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中国电信集团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可向中国电信集团(指电信
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但不包括本公司、中通服、国脉文化、辰安科
技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吸收存款;
(2) 办理贷款;
(3) 办理票据贴现;
(4) 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5) 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
(6) 办理票据承兑;
(7) 办理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 金融监管总局许可的其他服务。
上述第(7)项至第(8)项服务须于协议生效后,且财务公司获得金融监管
总局批准其从事该等业务后方可提供。
(1)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中国电信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中国电信集团主要合
作商业银行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
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等于或高于中国电信集团主要
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吸收中国电信集团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
件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2)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中国电
信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同期限同
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贷
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将等于或低于中国电信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
件下,财务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
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同期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给予的
利率条件相同。
财务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上述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不要求中国电信集
团以其任何资产或安排其他方式为该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提供担保。
(3)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将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中国电信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资
金结算与收付、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票据承兑等除存款、贷款及票
据贴现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
照中国电信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中国电信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
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将
等于或低于中国电信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中国电
信集团所收取的费用标准应与财务公司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其他成员单位
收取的费用标准相同。
就中国电信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电信集团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各
项具体交易而言,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电信集团原则上应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服
务。若中国电信集团认为合适且对其有利,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中国电信集团
主要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金融服务提供商。
(十七)财务公司与中通服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通服与财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
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可向中通服集团(指中通服及其附
属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但不含中通服下属上市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吸收存款;
(2) 办理贷款;
(3) 办理票据贴现;
(4) 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5) 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
(6) 办理票据承兑;
(7) 办理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 金融监管总局许可的其他服务。
上述第(7)项至第(8)项服务须于协议生效后,且财务公司获得金融监管
总局批准其从事该等业务后方可提供。
(1)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中通服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
银行向中通服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
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等于或高于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
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吸收中通服集团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司
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2)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向中通服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
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中通服主
要合作商业银行向中通服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
票据贴现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贷款、票据贴
现利率将等于或低于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
中通服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
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财务公司向中通服集团提供上述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不要求中通服集团以
其任何资产或安排其他方式为该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提供担保。
(3)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将向中通服集团提供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与
收付、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票据承兑等除存款、贷款及票据贴现以
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中通服集团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
照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中通服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
的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将等于
或低于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中通服集团所
收取的费用标准应与财务公司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其他成员单位收取的费
用标准相同。
就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中通服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各项具体交易而
言,在遵守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财务公司获委任为向
中通服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中通服集团就中通服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项下的各项交易与财务公司签署具体协议前,会将财务公司所给予的利率条件
或收取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与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就同期限同
种类存款、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给予的利率条件或同种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及
其他相关交易条件进行对比。仅当财务公司提供的利率条件或收取的费用或相关
交易条件与中通服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利率条件或费用或相关交易条
件(如交易审批条件、程序或时限等)相同或更优时,中通服集团可自主选择与
财务公司订立交易。中通服集团亦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额外或转而寻求财
务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十八)财务公司与国脉文化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国脉文化与财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国脉文化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国脉文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可向国脉文化集团(指国脉文化
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吸收存款;
(2) 办理贷款;
(3) 办理票据贴现;
(4) 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5) 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
(6) 办理票据承兑;
(7) 办理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 金融监管总局许可的其他服务。
上述第(7)项至第(8)项服务须于协议生效后,且财务公司获得金融监管
总局批准其从事该等业务后方可提供。
(1)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国脉文化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
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作
商业银行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
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等于或高于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
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吸收国脉文化集团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
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所给予的利率条件相同。
(2)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国脉文
化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同期限同
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贷
款、票据贴现利率将等于或低于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
财务公司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条件与财务公司向其
他成员单位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给予的利率
条件相同。
财务公司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上述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不要求国脉文化集
团以其任何资产或安排其他方式为该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提供担保。
(3)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将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国脉文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资金结
算与收付、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票据承兑等除存款、贷款及票据贴
现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
参照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国脉文化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
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
将等于或低于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向国脉
文化集团所收取的费用标准应与财务公司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其他成员单
位收取的费用标准相同。
国脉文化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就国脉文化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项下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各项具体交易而言,在同等条件下,国脉文化集
团原则上应优先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若国脉文化集团认为合适且对其有利,
国脉文化集团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国脉文化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金
融服务提供商。
(十九)财务公司与辰安科技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辰安科技与财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期限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可向辰安科技集团(指辰安科技
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吸收存款;
(2) 办理贷款;
(3) 办理票据贴现;
(4) 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5) 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
询代理业务;
(6) 办理票据承兑;
(7) 办理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 金融监管总局许可的其他服务。
上述第(7)项至第(8)项服务须于协议生效后,且财务公司获得金融监管
总局批准其从事该等业务后方可提供。
(1)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辰安科技集团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辰安科技集团主要合
作商业银行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
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将等于或高于辰安科技集团主要
合作商业银行。合约期内,辰安科技集团于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
计利息)不超过辰安科技股东大会审定的存款(含应计利息)最高限额。由于结
算等原因导致辰安科技集团在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辰安科技应于
存款款项向其指定银行账户汇划事宜。财务公司应在与辰安科技确认该等书面通
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等书面通知完成对应款项的汇划。
(2)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基准利率(如有)
及辰安科技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同期限同种类贷款服务、
同期限同种类同金额票据贴现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合约期内,财务公司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贷款的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及商业
汇票贴现的票面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辰安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限额。财务公
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服务。
(3)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将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资金结
算与收付、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票据承兑等除存款、贷款及票据贴
现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并参
照辰安科技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辰安科技集团提供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所
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将
等于或低于辰安科技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
辰安科技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就辰安科技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项下与财务公司订立的各项具体交易而言,在同等条件下,辰安科技集
团原则上应优先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若辰安科技集团认为合适且对其有利,
辰安科技集团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辰安科技集团主要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金
融服务提供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与电信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
电信集团与本集团的长期合作,使其对本集团的网络特点和业务需求有全面
和深刻理解,较之第三方,电信集团更有能力在确保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降低
服务成本,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而本集团既可得到优质服务,还可有效降低
自身运营开支。
借助长期合作的历史渊源,电信集团可更好地贴近本集团需求,提供更快速
稳定的响应支撑服务,有效实现业务合作上的协同。长期以来电信集团已建立专
门服务于本集团的专业化团队,有针对性地为本集团的发展作前瞻性的投入和技
术准备,提高本集团所获服务的配套性和有效性。
(二)与天翼电子商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相信订立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框架协议能够继续有效促进
本集团数字金融生态全战略布局和建设,通过天翼电子商务及其附属公司为本集
团提供支付与数字金融业务相关服务,实现天翼电子商务与本集团通信主业的协
同效应。
天翼电子商务作为本公司的前附属公司,与本集团有着长期且密切合作的历
史渊源,相关合作使其对本集团的网络特点和业务需求有较为全面且深刻的理解,
较之第三方,天翼电子商务更有能力以较低的服务成本提供较优的服务。本集团
在获得优质服务的同时,有效降低自身运营开支。
(三)相关金融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集团、电信集团、中通服集团、国脉文化集团及辰安科技集团自由选择金
融服务提供商以满足其金融服务需求,按实际业务需要就财务公司提供的利率和
交易条件与其他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进行比较。因此,各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进行的交易均按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在本集团日常业务中订立的,并且按一般
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协议条款及条件公平合理,且不限制各成员单位选择
其他商业银行以满足其金融服务需求。各成员单位因此多一个金融服务提供商的
选择,能鼓励各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金融服务条款。综上所述,各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进行的交易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本集团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的交易,有
助于本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有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协议遵
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均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不会对公司未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