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ST 天沃 公告编号:2024-05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
江路 1 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66%。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263,748,88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1%。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6,773,1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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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952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65 人(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
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67,014,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3,265,2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73%。
徐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2,201,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 8,45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923%。
陈寿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7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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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2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1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0,520,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气控股”)和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截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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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9 日,电气控股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32,458,81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42%,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在公司
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31,290,0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29%。
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74,71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2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74,7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艺馨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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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