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陈齐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
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议,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 司 已 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公告编号:2024-029,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及会议出席对象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与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4-025)、《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临 2024-028)、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辞职的公告》
(临 2024-027)、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 2024 年 7 月 4 日发
诺》
布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的
议案及有关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14:30 按时在武
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张学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授权
委托书,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03,87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412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
定的有效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除了公司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包括:(1)公司董事 3 名;(2)公司监事 2 名;(3)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名;(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名;(5)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 名;(6)本所经办律师 2 名。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者取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
案》,表决结果:66,003,874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003,874 股同
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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