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4-038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84,009,7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1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按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
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9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
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89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年度权益分派具体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江淮汽车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2296835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