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山东凯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加
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7 月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74,899,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79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9%。
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7 月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
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8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52%;
反对6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反对 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