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2 18: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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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4-051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2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运达中央广场写字
楼 A 座 32 楼,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行政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学武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
表股份 176,96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5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1,968,5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2,439,6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471,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968,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6,860,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3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湖南盐津铺子控股有限公司、张学武先生、张学文先生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的议案》;
   同意 188,93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439,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晓玲、戴思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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