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 路维光电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1 23: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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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或“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
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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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5 人,其中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5 人,具体参加人
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参加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
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经回购的公司普通股股
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情况如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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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 万
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6.51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号:2023-053)。
   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891,0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333,720 股的比例为
金总额为人民币 50,652,852.96 元。截至目前公司回购尚未完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价格为 12.99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3.76 元/
股的 50%,为 11.88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5.98 元/
股的 50%,为 12.99 元/股;
   (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确定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兼顾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而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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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该部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
重要作用和影响。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
激励,能够激发参加对象的工作的热情、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公司与员工、股
东的整体利益平衡发展,同时能够有效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实现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同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也设置了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以及分期归属机制,
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76,210 股,约占本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标的股票
的数量以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
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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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计划自公司披露完成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回购的标的股票
的公告之日起设立 12 个月的锁定期。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再融资等
情形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新增股票与其所对应股票的解锁期相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
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锁定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基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机制对持有人进行考核,并
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权益归属至经考核达标的持有人,考核期为三年。在存续期
内,管理委员会有权延长或者缩短考核期并调整相应的权益归属比例。
  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三期归属至持有人,本计划锁定期满后对应的标的
股票按照 40%、30%、30%分三期归属至持有人。具体归属时间在锁定期结束后,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为激励各考核对象聚焦目标、创造业务增值,推动公司长期
战略的实施,本计划项目下的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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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
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定比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的营业收入增
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
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对应考核年度             (A)                  (B)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0%                    15%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15%                    2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20%                    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0.75Am             X=0
                             B≧Bm           X=100%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B<0.75Bm             X=0
                     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
                     当考核指标出现 0.9Am≦A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的确定规则 时,X=90%;当考核指标出现 0.75Am≦A<0.9Am
                     或 0.75Bm≦B<0.9Bm 时,X=80%;当考核指标
                     出现 A<0.75Am 且 B<0.75Bm 时,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而未能归属的份额,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
强制收回并择机出售,以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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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进行,并依照持有人的
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绩效考核划分
为 A、B+、B-、C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确定持有人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B-        C
归属比例      100%    90%     70%       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持有人可按照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比例进行归属,持有人当期实际归属权益=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权益×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归属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其份额
分配给本员工持股计划现有持有人或其他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管理委员会收回后
决定不再分配的,则未分配部分在归属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以该份额对应
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
计算的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个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部
分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本计划人员名单。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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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
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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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
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达、微信、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及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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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者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每项提案经过充
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
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 1/2 以上份额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但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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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通讯方式召
开。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
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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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
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
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归属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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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
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
突。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十五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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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而
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且按相关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
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
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分配与清算
  本计划锁定期满之后,在归属期内,基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机制对持有人进行
考核,经考核达标符合归属条件的,由管委会提出申请后,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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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
  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
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
金或取得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
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以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或者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而
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
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
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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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职务变更情形处置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下列第 2 项情形的除外;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职务变更的,管理委员会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已归属份额,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对于未归属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未归属份额予以收回,将此份额分配给本员工持股计划现有
持有人或其他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
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管理委员会收回后决定不再分配的,则未分配部分
在归属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以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
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个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
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二)离职情形处置
  除因达到退休年龄或因执行公司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而离职外,持有人
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离职的,管理委员会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已归属份额,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对于未归属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未归属份额予以收回,将此份额分配给本员工持股计划现有
持有人或其他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
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管理委员会收回后决定不再分配的,则未分配部分
在归属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以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
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的孰低金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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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持有人。如返还个人后仍存在收益的,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三)退休情形处置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其持股份额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持股份额归属条件之一。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情形处置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管理委员会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公司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身故的,其所持有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
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合法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2)持有人非因执行公司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身故的,管理委员会
将区分“已归属份额、未归属份额”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与前述“(二)
离职情形处置”规定相同。
  (五)其他情形处置
  如持有人发生其他未约定情形,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处置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及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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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持有人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
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因执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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