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1 2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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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8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的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85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
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
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新增股份 3,222,770 股,公司总股本由 454,455,359 股
增加至 457,678,129 股。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
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目前,公司总
股本 457,678,129 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803,658 股后的股本
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4.36%,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42)。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调整后的公司
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56,874,471×0.085)÷457,678,129≈0.08485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8485)÷(1+0)=前收盘价格-0.0848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锡万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厚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聚海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聚源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绍兴)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5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0.076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1975986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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