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1 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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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3              证券简称:三祥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3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3,462,14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759,660.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宁德市汇阜投资有限公司、宁德市汇和投资有限公司、日本永翔贸易株式会社、AGC 工业
陶瓷株式会社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
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
       按照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
   (4)对除 QFII 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0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3-5518572
特此公告。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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