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审
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春、洪炜、刘佳